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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9/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29/1996
刊登日期:
1996.7.15
版數:
1261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c項所指救濟金之金額——廢止九月十六日第60/GM/94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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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164/GM/99號批示
- 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相關類別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4/GM/99號批示
廢止
第49/GM/96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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