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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6/M號法令

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終止藉二月二十日第12/82/M號法令為本地區設定之面積為41,047平方米土地之部分保留。

第二條 上條所指土地標明於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發出之第5164/96號地籍圖內 。 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