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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96/M號法律

七月八日

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之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調整

第一條

(對薪俸點一百點之調整)

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I薪俸表之薪俸點一百點之數值規定為澳門幣4,700.00元。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調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之規定調整。

第三條

(負擔)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負擔,由下列可動用資金支付:

a)如屬非自治機關或僅擁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由本經濟年度各類運作預算及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記載之備用金撥款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支付;

b)如屬自治機關、自治基金組織及各市政廳,由本經濟年度各本身預算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支付。

第四條

(廢止)

廢止七月十日法律第5/95/M號

第五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律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