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I薪俸表之薪俸點一百點之數值規定為澳門幣4,700.00元。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之規定調整。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負擔,由下列可動用資金支付:
a)如屬非自治機關或僅擁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由本經濟年度各類運作預算及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記載之備用金撥款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支付;
b)如屬自治機關、自治基金組織及各市政廳,由本經濟年度各本身預算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支付。
廢止七月十日法律第5/95/M號。
本法律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