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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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M號法律

七月八日

屍體解剖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法律適用於為教學、科學研究及治療應用研究之人類屍體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組織或部分的摘取。

第二條

(得被解剖的屍體)

在下列情況下之人類屍體解剖屬合法:

a)其人在生時曾表示願意把其屍體供上條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屍體在十五日內沒有人依法要求認領將之殮葬。

第三條

(補充法例)

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所定規則,尤其有關同意、無償性、秘密性、死亡證明及摘取的施行等方面,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法律所規定的情況。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