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本法律適用於為教學、科學研究及治療應用研究之人類屍體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組織或部分的摘取。
在下列情況下之人類屍體解剖屬合法:
a)其人在生時曾表示願意把其屍體供上條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屍體在十五日內沒有人依法要求認領將之殮葬。
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所定規則,尤其有關同意、無償性、秘密性、死亡證明及摘取的施行等方面,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法律所規定的情況。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