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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6/M號法令

七月一日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16m2(十六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幅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發出之第4891/94號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而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