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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4/96/M號訓令

五月二十日

鑑於經請求設立一間兌換店;

又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 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許可設立一間名為“Casa de Câmbios Ásia, Limitada”,而中文名稱為“亞洲兌換店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第二條 將設立之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獲許可透過從事其業務而進行法律允許兌換店經營之活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