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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經請求設立一間兌換店;
又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 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許可設立一間名為“Casa de Câmbios Ásia, Limitada”,而中文名稱為“亞洲兌換店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第二條 將設立之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獲許可透過從事其業務而進行法律允許兌換店經營之活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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