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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6/1996

刊登日期:

1996.2.5

版數:

197

  • 將一幅與位於路環林慕士街七號之房地產相鄰之地段解除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96/M號法令

    二月五日

    獨一條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九平方米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發出之第3080/90號地籍圖內以字母“D”標明,而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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