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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獨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之“富貴三公”法定博彩規則。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1.一副紙牌共五十二隻。
2. 四粒骰及一個骰盅.或一個電子骰盅。
3. 一副洗牌派牌機。場方有權定期將牌更換。
1. 荷庄用洗牌機將牌洗勻後作備用。完成一局後,已用過之牌連同未用之餘牌將被重洗,而下一局則用一副已預先洗好的牌。
2. 庄家用骰盅搖骰,骰規定為四粒,搖出之點數,由庄家起按逆時針方向數,以決定先派給那一門。其他人士不可代庄家搖骰。
3. 庄家搖骰所得之點數,不得加減。派牌及殺賠均依逆時針方向進行。
4. 不論閒家之數目多少,每局均派足八門,每門連派牌三隻才派下一門。
5. 如有橋骰或骰跌出盅外,庄家均須重新搖骰。
6. 閒家須在庄家搖骰前下注,庄家搖骰後,不得接受投注、加減注或移注。閒家下注跟眼。
7. 庄荷按投注進行殺賠,如有買錯照做。
1. 每臺連庄家共分八門。
2. 閒家可投注於一門或多門,每門亦可受搭注,閒家投注最高者揸牌。
3. 除庄家外,每門祇限一人揸牌。在一局進行中,不得離臺看牌。
在派牌時,偶然將某一隻牌陽開,該陽開之牌仍然有效,該局繼續進行。
1. 每門可輪流打庄。每次打庄祇限兩局,但其餘各門有相反協定者除外。
2. 閒家可不打庄而以逆時針方向讓給下一門閒家打庄,唯打庄之閒家必須在上一局有投注。
3. 庄家須將打庄籌碼放在席面,然後搖骰。庄家於每局中祇可贏取或輸去不超過其庄本之數額。
4. 庄家如在第一局有贏錢,欲在下一局繼續做庄家,便須將庄本及所贏取之金額當作第二局之新庄本,祇可加多,不可減少。
5. 場方可以幫庄,金額另訂。閒家亦可幫庄,並按次序將投注放在庄注後面。輸贏均按次序做。幫庄閒家不得投注於其他門。
6. 各門閒家睇牌放好後,庄家才睇牌及將牌陽開,然後由庄荷逐門開牌。
1. 牌之點數及花之大小、及三牌組合之大小,可參閱附表所列之次序。公和10均作無點計。
2. 三牌點數之和,決定牌之大小,九點最大,若點數超過10或20,則只計尾數。
1. 閒家三牌相加之點數大過庄家三牌相加之點數者贏。
2. 庄、閒之三牌總點數相同,則以其中最大之一張牌之大小決定贏輸。
如庄、閒牌均為密拾而無公,則不論牌之大小,均算庄家贏。
場方向贏家抽水,為其所贏得金額之百分之五。
單張紙牌之大小順序為:
花之大小順序為:
三牌組合之大小順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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