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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GM/96號批示

鑑於按照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七條四款規定,由國際機場進入澳門的過境旅客豁免手續及費用。

又鑑於對由其他邊境站入境往國際機場的過境旅客不應有差別待遇。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二款,總督命令如下: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沒有在手續及繳費豁免制度受惠的旅客,祇要持有兩天內在澳門國際機場使用的機票,則豁免繳付本地區入境許可的費用。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