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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修改之《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及為着該規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下列法規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a)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40200號與第40201號法令、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八日第44920號法令及五月二十六日第221/71號法令,以上各法令均通過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之議定書,而該公約於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簽訂,並由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七日第36158號法令通過;
b)上項所指公約之第一號至第十八號附件。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部長會議事務部
總理 古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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