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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海島市財稅分處隨着十一月二十七日第61/95/M號法令開始生效,已被消滅。
然而,鑑於有必要讓該處運作至本經濟年度末為止,以便有關負責人能在法定期間內編制帳目及履行其他會計性質之義務;
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七日第61/95/M號法令第十三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設立海島市財稅分處,其運作至本經濟年度末為止。
第二條——本法規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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