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經請求設立一間兌換店;
此外,由於有關卷宗已適當組成,且得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後;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根據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經三月二十八日第93/94/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許可設立一間名為“P & W, Casa de Câmbios, Limitada”,而中文名稱為“百滙兌換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第二條:將設立之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以及應在從事其業務時,進行法律允許兌換店經營之活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