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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二十三日第81/GM/93號批示委派澳門文化司署負責籌備及舉辦澳門國際音樂節和澳門藝術節。
當時考慮到文化司署先前一直為舉辦兩項盛事之實體,在該專門領域所取得的寶貴經驗。
然而,發現澳門藝術節這特例中,由於該盛事本身的性質、與居民及其文化組織的固有密切關係,市政廳的參與顯得日益重要,因此必須修正藝術節的組織結構,及修正透過特設委員會促進和宣傳藝術節的實體的參與。
為此,有需要改寫第81/GM/93號批示就該課題引進的規範,並修改批示中關於澳門藝術節的部份。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一、澳門藝術節,簡稱FAM,籌備及舉辦由文化司署負責,市政廳負責後勤輔助及在財政上共同分擔。
二、文化司署與市政廳協調,可在合作範圍內委託市政廳專責籌備及舉辦藝術節的一個或多個項目。
三、設立一委員會促進及宣傳藝術節,定名為促進及宣傳委員會,附屬文化司署司長,其組成如下:
e)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四、促進及宣傳委員會由協調員召集舉行會議,並負責提供必需的澳門藝術節宣傳計劃,以在本地及國際推廣澳門這個在文化匯萃方面得天獨厚的地區的文化表現。
五、委員會由一諮詢委員會協助,後者由社會及文化功績獲認同的人士組成,由監管文化事務的政務司根據文化司署司長及市政廳主席的共同建議委任。
六、文化司署及市政廳向促進及宣傳委員會提供後勤輔助,其負責人應在人力、技術和財務上提供適當資源,使委員會能圓滿履行有關職責。
七、文化司署司長及市政廳主席可將本批示授予的澳門藝術節籌辦及宣傳權限轉授,而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八、舉辦澳門藝術節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基金及市政廳平均分擔,不妨礙有需要的預算追加。
九、廢止八月二十三日第81/GM/93號批示中有關澳門藝術節的規定。
十、本批示由刊登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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