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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5/95/M號訓令

十二月四日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 - 將原屬財政司在稅務審判權範圍之權限賦予行政法院。

為可貫徹該等職責,有必要修改載於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附表三之人員編制,以及有必要設立一個新程序科。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按照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在澳門行政法院設立一個新程序科。

第二條 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附表三,由附於本法規之表代替。

第三條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但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表三

(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第七條所指之附表)

行政法院

辦事處

組成:中心科及兩個程序科人員

人員 職位數目
法院書記長 1
法院書記 2
一等助理書記 2
二等助理書記 4
庭差 3
法院文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