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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十一月三日第68/GM/95號批示之規定,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及因此開放一道新邊境;
鑑於為遵守對外貿易法例,亦須設定該機場為貨物的進出地點;
又鑑於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十三條之規定,及在制定該法律文本時,未預計澳門國際機場之設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如下:
澳門國際機場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因此視作本地區一道邊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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