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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1/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47/1995

刊登日期:

1995.11.20

版數:

2415

  • 確定澳門國際機場為新邊境。
相關法規 :
  • 第50/80/M號法令 - 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 第68/GM/95號批示 - 命令設立澳門國際機場之新邊境站並使之投入運作。
  • 第71/GM/95號批示 - 確定澳門國際機場為新邊境。
  •  
    相關類別 :
  • 澳門國際機場 - 民航局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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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GM/95號批示

    鑑於十一月三日第68/GM/95號批示之規定,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及因此開放一道新邊境;

    鑑於為遵守對外貿易法例,亦須設定該機場為貨物的進出地點;

    又鑑於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十三條之規定,及在制定該法律文本時,未預計澳門國際機場之設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如下:

    澳門國際機場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因此視作本地區一道邊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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