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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8/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45/1995

刊登日期:

1995.11.6

版數:

2276

  • 命令設立澳門國際機場之新邊境站並使之投入運作。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68/GM/95號批示 - 命令設立澳門國際機場之新邊境站並使之投入運作。
  • 第71/GM/95號批示 - 確定澳門國際機場為新邊境。
  •  
    相關類別 :
  • 澳門國際機場 - 民航局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GM/95號批示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新出入境口岸的設立和運作由總督之批示訂定。

    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必須實施有關本地區入境及逗留法例規定的規則和遵守該法例的手續,以代表一道新邊境的開放。

    基此;

    按照上述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一、由投入運作日起,澳門國際機場為本地區一個新邊境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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