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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新出入境口岸的設立和運作由總督之批示訂定。
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必須實施有關本地區入境及逗留法例規定的規則和遵守該法例的手續,以代表一道新邊境的開放。
基此;
按照上述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一、由投入運作日起,澳門國際機場為本地區一個新邊境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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