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承認有權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或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與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之澳門公共行政公務員及服務人員,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a及c項之規定,須轉入其所屬部門編制之超額人員狀況。
為此,有必要說明上指人員之固定及長期報酬之預算情況。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真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負擔)
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轉入超額人員狀況之澳門公共行政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者,其固定及長期報酬之支付所引致之負擔,以轉入該狀況前一貫用作支付該等報酬之項目承擔。
第二條
(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