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5/95/M號法令

八月二十八日

**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五條:在法律、規章、合同條文及在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旅遊學院”、“旅遊學院院長”的提述,經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澳門旅遊學院”及“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提述。

第一條至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制度)

一、*

二、院長係從高等教育之教師或從教育界具有豐富專業經驗及公認能力之人士中任命。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四條

(制度)

一、*

二、澳門旅遊學院**得以私法合同之方式聘用人員,尤其是教師、技術輔助人員及酒店業工作人員,但不妨礙上款之規定。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九條

(人員通則)

一、澳門旅遊學院**之人員通則自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以訓令之方式核准。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19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