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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31/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3/1995

刊登日期:

1995.8.14

版數:

1401

  • 規範飛航人員執照之發出、中止、廢止或使其重新有效之條件以及訂定有關之費用。
被廢止 :
  • 第45/2012號行政命令 - 訂定民航局在其職責範圍內所提供服務的收費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36/95/M號法令 - 制定澳門民用航空業務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231/95/M號訓令 - 規範飛航人員執照之發出、中止、廢止或使其重新有效之條件以及訂定有關之費用。
  • 第227/95/M號訓令 - 核准《澳門空中航空規章》(葡文縮寫為RNAM)。
  •  
    相關類別 :
  • 澳門國際機場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5/2012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231/95/M號訓令

    八月十四日

    八月七日第36/95/M號法令制定澳門民用航空業務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現有必要執行上述法規,尤其為執行根據該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有關發出飛航人員執照之制度,以及執行該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之有關為發出執照應繳付費用之制度。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七日第36/95/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澳門民用航空局(葡文縮寫為AACM) 有權限按下列規定發出八月七日第36/95/M號法令第十條所指之飛航人員執照。

    第二條——為發出、中止、廢止飛航人員執照或使其重新有效,一般須由利害關係人根據八月七日第227/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葡文縮寫為RNAM) 之規定及條件向澳門民用航空局局長申請。

    第三條——一、飛航人員執照之發出、中止、廢止或使其重新有效,應根據情況,以申請人在理論或實踐性質測試中取得之合格成績及在體格檢查中合格為依據,或以依法具有必要權力且在澳門以外之民用航空局所簽發文件之資料為依據。

    二、為本訓令之效力,執照之發出包括有關技術資格之附註、續期或延伸,以及依法應由澳門民用航空局作出之對有關執照內容之任何修改。

    第四條——一、發出飛航人員執照後,應向申請人交付具官方格式之適當文件,在該文件內應登錄從事某一特定航空業務之職業特權及有效期。

    二、向飛航人員發出執照時所使用之官方格式由澳門民用航空局公布,且其價格應相應於該局承擔之單價。

    第五條——一、為執照及證明書之發出、認可或使其重新有效而應繳付之費用,為技術資格之附註或延伸以及為操作、許可或測試而應繳付之費用,載於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附件內。

    二、為補發本訓令第三條所指之文件,如證實其正本已交予申請人,應繳付以有關成本為基礎之費用。

    三、如投考人未在測試、體格檢查或發出執照行為時到場,已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

    四、投考人如因在測試或檢查中不到場而不合格,為適用費用之目的視為已獲提供服務,但在五個工作日內呈交有效之合理解釋者除外;如已呈交合理解釋,且在九十日之期限內進行有關測試或審查,投考人應再繳付有關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五之數額。

    五、如錯誤徵收依法應繳付之費用,將導致立即中止在申請人執照中登錄之特權,但不影響倘有之刑事程序。

    六、澳門民用航空局之人員,如為執行該實體職責範圍內賦予其之職務而需適當之執照時,得免除繳付有關之費用。

    第六條——徵收本訓令所定之費用之所得,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h項之規定,為澳門民用航空局之收入。

    第七條——一、本訓令之附件為八月七日第227/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附件十二之第二部份。

    二、為上款之效力,許可澳門民用航空局將本訓令之附件譯為英文。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附件

    以澳門幣計算之費用

    一、飛行技術人員

    a) 從事私人飛行員業務之執照  
      為發出飛機私人飛行員執照及直升機私人飛行員執照應繳付之費用 250元
    b) 從事商用飛行員業務之執照  
      為發出航空公司 (飛機)  飛行員執照及航空公司 (直升機) 飛 行員執照應繳付之費用 250元
      為發出商用 (飛機) 飛行員執照及商用 (直升機)  飛行員執照應繳付之費用 250元
    c) 訓練許可  
      為發出飛行學員之許可應繳付之費用 250元
    d) 飛行技術員執照  
      為發出飛行技術員執照應繳付之費用 250元
    e) 航空站 (機上) 操作人員之執照  
      為發出航空站(機上) 操作人員 (一般或限度) 執照應繳付之費用 250元
    f) 為發出飛行技術人員執照所要求之測試  
      為執照或證明書之發出、認可或使其重新有效或為資格之附註而接受測試時,應繳付之費用 :  
      1) 澳門民用航空局認為必需之任何測試 800元
      2) 為附註某一根據機型之資格而作之測試 ,或為延伸某一資格至任何一種機型而作之測試 800元
      3) 無綫電話發訊測試 100元
      4) 包括摩爾斯電碼之信號測試 100元
      5) 其他測試:  
      i) 為發出私人飛行員執照而進行之測試或再次測試 200元
      ii) 為發出下列執照而進行之測試 :  
      A) 為發出商用 (飛機及直升機) 飛行員執照或航空公司(直升機) 飛行員執照而進行之有關無線電導航設備 、儀器、飛行計劃、航行及氣象學之 (理論及實踐) 測試 600元
      B)  為發出飛行領航員執照或航空公司( 飛機) 飛行員執照而進行之有關無線電導航設備、儀器、航行及氣象學之 (理論及實踐) 測試 1,400元
     

    iii)

    有關航空法、航空規則及有關適用於職業飛行員及飛行技術員應遵守之程序之測試 250元
      6) 飛行實踐測試:  
      i)  飛行之一般測試 500元
      ii) 透過儀器或其他方法進行飛行之資格測試 800元
      7) 體格(精神及身體) 檢查證明書 50元

    二、其他人員

    a) 航空器維修技術員執照  
      為發出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所指之航空器維修技術員執照 ,應繳付下列費用 :  
      1)  為下列目的進行之測試:  
      i) 發出執照或使其重新有效 100元
      ii) 在執照上就某一根據機型之資格作出附註或延伸 100元
      2) 發出執照或使其重新有效 100元
      3) 認可執照 100元
      4) 更改執照 100元
      5) 附註一項附加資格 100元
    b)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為發出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所指之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應繳付下列費用 :  
      1) 測試 100元
      2) 給予執照或使其重新有效 100元
      3) 在執照上作出附加資格之附註  250元
    c) 航行操作員執照  
      為發出根據 《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所指之航行操作員執照 ,應繳付下列費用 :  
      1) 測試 100元
      2) 給予執照或使其重新有效 100元
    d) 航空站操作員執照  
      為發出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所指僅在地面工作之航空站操作員之執照,應繳付下列費用:  
      1) 測試 100元
      2) 給予執照或使其重新有效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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