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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7/95/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0/1995

刊登日期:

1995.7.24

版數:

1003

  • 給予作為空中運輸公共服務承批人之澳門航空股分有限公司數項豁免。
相關類別 :
  • 稅務優惠 - 財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5/M號法律

    七月二十四日

    給予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豁免

    鑑於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豁免)

    給予作為航空運輸公共服務特許人的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豁免:

    a)豁免由公司設立日起計五年內與所作出之行為及所訂立及參與之合同有關之印花稅、公證及登記手續費,包括本身的設立行為在內;

    b)豁免自開始商業活動起五年內之所得補充稅及營業稅;

    c)在特許期間內,豁免有關進口為從事航空運輸活動之設備以及燃油、潤滑劑及機上供應品之消費稅。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頒怖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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