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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2/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27/1995

刊登日期:

1995.7.3

版數:

946

  • 設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籌設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21/95/M號法令 - 許可本地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聯結,以設立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廢止二月二十五日第17/91/M號及五月六日第33/91/M號法令。
  • 第32/GM/95號批示 - 設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籌設委員會。
  •  
    私營機構 :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GM/95號批示

    本地區行政當局向來關注加強本地區工業及補充服務業在生產力及技術水平方面的能力。

    同時,必須承認本地工業零散分佈,並不符合技術轉移及推廣機制之需要,故此將其集中在一個擁有技術中介職能之實體,是較為合適的。

    這個被命名為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之實體,為一個行政公益社團性質之私法人。它是按照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號法令批准成立及訂定其架構模式,由本地區、企業社團、工業與服務業企業、公營與私營實體以及其他有關人士以結社形式組成。

    根據民事法規定,作為一個社團,是需要簽立組織公司契約的,但是,亦需要進行各項接觸和作出各種的努力,以便決定架構模式之第二及第三產業利益能夠在創辦社員之主要核心獲得充份代表,亦即使其成為一個按照私營部門的利益與憂慮而管理和領導之私法人。

    當然,不可忽略可確保與該機構履行其首要目的之任務有關之公法人之參與或合作,尤其是對私營部門之援助、職業培訓、提倡改革、技術研究和發展,以及鼓勵企業採取主動等等。

    同時,亦需要集合各項技術、後勤、人員及財政條件,以便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能夠在本年內組成及設立,且擔任現時經濟司工業發展輔導中心負責之職務。

    因此,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九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本人著令如下:

    一、根據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號法令,設立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籌設委員會,並核准本地區參與其組成。

    二、籌設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經濟委員會副主席及企業家楊俊文博士,並擔任協調工作;

    經濟委員會副主席、企業家及澳門廠商會主席梁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顧問江雁豪博士;

    勞工暨就業司廳長巴士度工程師;

    經濟司工業發展輔導中心處長林詩敏博士。

    三、賦予籌設委員會籌備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成立所需之事務、集合記名社團財產以及獲取設立有關中心必須的後勤與人力資源。

    四、由經濟暨財政政務司監督下運作的這個籌設委員會之任期為六個月,並當委任出有關中心之社團機關時則自動終止。

    五、籌設委員會在經濟暨財政政務司辦公室運作,該辦公室得確保其運作上所需款項之安排。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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