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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修改公共行政當局機關正常辦公時間之一月十六日第3/GM/95號批示之公布,目的在於試驗並觀察該辦公時間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之可行性,以及作為使公共機關合理化及現代化之因素所能產生之效益,而該辦公時間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文化活動及家庭有利,且亦保障了市民之利益,所以,若干因本身之特有性質而須於周六繼續辦公之機關,仍須於周六辦公。
基於上述情況,經過收集社會各界之意見及建議之足夠試驗期後,認為現已適宜為公共行政當局機關訂定新正常辦公時間。
基於此;
經聽取各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之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命令:
一、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正常辦公時間如下:
a) 上午:
周一至周五:九時至十三時;
b) 下午:
周一至周四: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四十五分;
周五: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本批示所規定之正常辦公時間之新制度,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適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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