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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95/M號訓令

四月二十四日

七月二十六日第6/86/M號法律在訂定本地區水域公產新制度時,規定由訓令定出已存有或將建成之港口之邊緣。

為遵守此規定,七月三十一日第122/89/M號訓令對本地區港口,包括內港、外港及九澳港之邊緣進行了訂定,並在其所附地圖中予以標明。

鑑於新外港客運碼頭之落成,以及因九澳港新燃料碼頭之建成而引起之變化,改變了該等港口邊緣之形狀,因此急須將原有地圖替換,使之配合現況。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第一條 外港之邊緣為附件之第四及第五號地圖所示者。

第二條 九澳港之邊緣為附件之第六、第七及第八號地圖所示者。

第三條 廢止七月三十一日第122/89/M號訓令第三條及第四條。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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