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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95/M號法令

三月六日

考慮到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之原則,本法規給予現時仍為“ 澳門利宵學校 ”一部分之“ 高美士中葡中學 ”教學自主,從而使之具備本身之法律制度、學校大樓及教學設備,以便能改善教學質素及鞏固該校多年來一直開展之教學計劃。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規制定“高美士中葡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組織。

第二條

(行政領導機關)

一、學校之行政領導機關由一名校長及兩名副校長組成。

二、校長及各副校長係由總督在聽取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議後,於七月上旬透過批示,自在本地區執教最少三年之教師中委任。

三、為薪俸之效力,校長及各副校長分別等同於處長及組長。

四、在校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育暨青年司司長指定之一名副校長代任。

第三條

(任期)

一、行政領導機關之成員之任期一般為兩年。

二、如任命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獲任用之教師為上述機關成員,其任期不能超過合同所訂之期間。

第四條

(教學委員會)

教學委員會係協調及指導學校教學之機關,負責在教育學及教學法領域、指導及關注學生、教員及非教員之培訓、教學活動之開展及推動社會文化活動方面,向行政領導機關提供輔助。

第五條

(行政輔助中心)

學校設有一行政輔助中心,負責一般文書處理。

第六條 *

(授課工作之豁免及減少)

一、在行政領導機關擔任職務者,獲豁免授課工作;為著一切效力,擔任該職務等同於擔任教學工作。

二、有關因擔任本法規所規定之其他職務而獲減少授課之時數之情況,載於學校之運作規定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02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教學指導之架構及運作規定)

學校之教學指導架構及運作規定由總督透過批示核准。

第八條

(修改)

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多一項,其內容如下:

f) “ 高美士中葡中學 ”。

第九條

(過渡規定)

一、本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學年,並維持現任領導及管理機關成員之任期至期滿。

二、在規範“ 殷皇子基礎及中等學校 ”組織之法規核准前, “ 伯多祿葡文官立小學 ”校長加入七月五日第33/93/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並代替“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之職。

第十條

(廢止)

廢止適用於“ 高美士中葡中學 ”之七月五日第33/93/M號法令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