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2/95/M號訓令

一月二日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對有關基礎職程名職位之晉升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以升級課程代替有關升級開考,而修讀該等課程者,係從有關投考人中透過審查履歷方式選出。

鑑於有關官職及職能應與各級中之等級職位及其工作之複雜程度相應,故需提拔最符合資格之軍事化人員,使其具有擔任職務所需之能力。

上述者為升級課程之基本目標,該等升級課程由本訓令根據法律所規範。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a項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 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核准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澳門保安部隊升級課程總規章》。

第二條

本訓令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澳門保安部隊升級課程總規章

第一條

(一般原則)

在設計、編排及展開升級課程(以下簡稱課程)時,應考慮下列各點:

a) 課程之方針為使學員能擔任及行使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各部隊任務範圍內之有關官職及職能;

b) 對現今各領域不斷發生之變化,適時作出配合;

c) 每一職程內各等級職位之相互關係;

d) 使課程逐漸與本地區之培訓及專業課程相互結合。

第二條

(目的)

一、課程旨在使在基礎職程內晉升於某職位之候選人獲得技術及職業上之適當知識,以確保其有效擔任及行使該職位所固有之官職及職能。

二、課程為選拔人員任用於某特定晉升職位之程序上最後一項活動,為升級之目的,基於最後評核將成績合格之學員排出名次。

三、課程之設立、消滅及變更,應透過總督之批示為之,而有關總督之批示,應載有有關課程之總計劃。

第三條

(課程結構)

原則上課程分為下列階段,名階段之目的不同但有互補性:

a) 共同階段,基本上旨在在行為及基礎技術方面進行培訓,共同階段包括若干基本之單元課及學科,擬晉升於同一等級職位之學員, 不論其屬何職程及部隊,均需學習同一之單元課及技術學科;

b) 專業階段,基本上旨在在特定技術方面進行培訓,專業階段專為某一職程及部隊中之各等級職位而設立,包括基本之單元課、學科及訓練;

c) 實習階段,基本上旨在使軍事化人員適應與課程所針對之等級職位所固有之官職,並透過執行該等官職所包括之不同職務及工作而進行。

第四條

(課程之進行)

一、共同階段及專業階段優先在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關內進行。

二、共同階段及專業階段之某些單元課、學科或訓練得於非屬澳門保安部隊之教育場所進行。

三、共同階段及專業階段之期間及制度係可變動者,以進行課程之各部隊或教育場所之特別管理標準而定。

四、實習階段須在軍事化人員所屬之部隊內進行。

第五條

(學員)

課程之學員為在修讀升級課程開考中體能測試“ 合格”而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之規定獲錄取修讀有關課程之軍事化人員。

第六條

(總計劃)

一、載於第二條第三款所指之批示之總計劃係課程之概要性文件,其內載有各課程之基本學科內容, 以及課程之運作及展開所必要之規定。

二、總計劃應根據本規章附件之特定規定制定。

第七條

(課程計劃)

一、課程計劃係根據有關總計劃而編制之詳細文件,而該計劃係按課程階段之數目分成若干冊。

二、除總計劃內所載之基本學科及/或訓練外,課程計劃亦得包括經評估各課程大綱後,憑經驗認為有需要且遵照第一條之規定而設立之其他學科或訓練。

三、各課程計劃應設立有關修讀及出勤制度。

四、各課程計劃係經有關部隊之隊長或廳之廳長以批示核准。

五、如課程在非屬各部隊之教育場所內進行,課程計劃之核准須受負責其執行之實體之約束性意見約束。

第八條

(學習期限)

一、課程之期限應與欲達至之目的及目標,以及配合本地區培訓課程及專業課程相適應,並以下列單位表示:

—— 對於共同階段及專業階段,以節課(一小時)為單位;

—— 對於實習階段,以周數(周)為單位。

二、名課程之學習期限應載於有關課程計劃,並考慮為在基礎職程內晉升於不同職位所設立之各課程之學習期限總和而訂定,但學習期限之總和不應少於十二個月。

三、為計算課程之學習期限,六節課相等於一日。

第九條

(最後評核)

最後評核應在0至20分中以整數表示,精確至小數後兩位數,10.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條

(證明書之發出)

完成課程且成績合格之學員,獲發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有效期)

課程之有效期為無限期。


一月二日第2/95/M號訓令

所核准之規章之

附件

升級課程之總計劃原則上應符合下列制度:

一、目的

訂定欲進行之活動種類以及與活動欲達至之目的有關之計劃。

二、目標

目標應與欲達致之結果相關並尤應透過分析下列之情況後訂定:

a) 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權限範圍之任務之性質及種類;

b) 各等級職位所固有之官職及職能;

c) 各等級職位在身體、智力、技術、行為及心理等要件上所要求之水平。

三、課程結構

列明課程之各階段,並為各階段訂定:

a) 教學方式(理論及實踐方面之正規之學校培訓、工作中培訓、混合式培訓、自學等);

b) 教學結構(課程組、單元課、學科、訓練、特定工作等)。

四、大綱

根據各課程之結構,訂定各課程之學習計劃,學習計劃應按下列項目指明課程組、基本單元課、學科及訓練等之名稱:

1)課程:(名稱);

2)階段:(名稱);

3)系數:(階段);

4)學習計劃(課程組/基本單元課/基本學科/基本訓練)。

五、對學員之評估

列明:

a) 評估目標(評核、名次編排、個人紀錄、課程大綱評審);

b) 階段評核及最後評核;

c) 成績及名次;

d) 開除標準。

六、課程大綱評估

特別透過審查及分析下列事宜,訂定評估課程大綱之策略,並訂出用作不斷更新及改進課程之方法之策略:

a ) 對學員之評估之統計結果;

b ) 教員、訓練員及學員之意見;

c ) 於實習階段結束時所作實習評估之結果;

d ) 將在課程中獲得之結果與擔任官職之要求作比較。

七、教育場所

根據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指明進行課程之教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