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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4/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

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廳組織法規——九月二十六日第27-B/79/M號法令自公布後,一直未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組織作出重要變更。

近年來,在氣象學各領域內均有顯著之技術進步,在觀測工具方面擁有高度精密之儀器,而且在氣象探測方面,分析及預測天氣之傳統主觀方法被使用從物理數學模擬模式所得之結果之客觀分析方法所取代。

最近,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更負起監察空氣質量及向澳門國際機場提供氣象輔助之責任。

在國際關係上,地球物理暨氣象台有重要進展,尤其體現在正式參加珠江三角洲氣象服務組,以及獲接納為世界氣象組織及亞太經濟暨社會委員會屬下之颱風委員會之成員。

鑑於上述之調整變化及因向市民提供新服務而增加之工作——電子旅遊指南,必須作出若干深刻變更,如逐漸增大資訊結構,建立觀測氣象之自動網絡及測量大氣污染物質之自動網絡,使用遙感系統(衛星、雷達、聲探雷達等)以及處理及傳送氣象資料之新方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地球物理暨氣象台(葡文縮寫為SMG)為一在本地區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方面之研究、統籌及輔助機關,為一切效力,地球物理暨氣象台視為澳門氣象當局。

第二條

(職責)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職責為:

a)保持並發展監察系統及資訊體系,專門負責向公共及私人實體發出氣象方面之惡劣天氣之通告;

b)促進並負責有關研究及人員之培訓;

c)向本地區或國際上之社會經濟參與人提供服務;

d)促進國際關係及合作關係之發展。

二、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經總督許可,得以會員之身分在與其職責有關之機構、團體及基金會內代表本地區。

第二章 機關及組織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結構)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由一名司長領導,該司長由一名副司長輔助。

二、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組織附屬單位:

a)氣象處;

b)地震監察中心;

c)資訊處;

d)儀器暨維修處;

e)行政暨財政部。

三、航空氣象中心於澳門國際機場內運作,該中心受專有法規規範。

第四條

(司長之權限)

司長之權限尤其為:

a)領導及代表地球物理暨氣象台;

b)制訂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活動計劃及有關預算提案,並將之呈交上級審議;

c)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及法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五條

(副司長之權限)

副司長之權限尤其為:

a)輔助司長;

b)行使獲司長授予或轉授予之職能;

c)遇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第六條

(氣象處)

一、氣象處(葡文縮寫為METDIV)為組織附屬單位,在氣象及大氣環境方面負責計劃、統籌及領導屬分析及預測天氣、氣候學、空氣成分及質量,以及處理及傳送資訊範圍內之一切工作。

二、氣象處亦有權限:

a)組織及保持關於氣象、大氣環境及地球物理事宜之文件檔案庫,收集並處理該等領域重要之技術資料;

b)建議、統籌及舉辦必要之職業培訓及進修活動,準備有關教學材料;

c)出版及分發刊物。

三、氣象處設有:

a)氣象監察中心;

b)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

c)處理暨電訊中心。

四、上款所指中心由中心主任主管,其職級等同於組長。

第七條

(氣象監察中心)

氣象監察中心之權限尤其為:

a)負責分析暨預測天氣中心之全日運作;

b)發展以字母及數碼表示之資訊之使用方法,該等方法適用於一切氣象資訊,尤其為該等資訊之編碼、解碼及納入資訊體系;

c)研究、發展、管理及充分利用關於綜合組織、開拓及顯示地球物理暨氣象台資訊體系之特定應用程序;

d)研究並發展不同範圍,尤其為區域及地方天氣之分析與預測模式以及將該等模式應用於短期預測;

e)事後分析所觀測之氣象狀況,檢查所編制之預報及發展有助改進預測質量之方法;

f)控制用於分析及預測天氣之氣象資料之質量;

g)以傳統方法及數碼方法準備及組織分析與預測天氣之結果,以滿足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需要;

h)根據分析氣象狀況之結果保持氣象監察,編制通告及天氣預報,並促進其傳播;

i)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編制惡劣氣象狀況之通告,以及與民防方面之官方實體合作,尤其促進熱帶風暴訊號及季候風訊號之懸掛及除下之工作,並負責將有關通告向官方實體及大眾傳播;

j)負責澳門氣象總站之氣象觀測,並發出關於觀測結果之通告;

l)*

m)*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98/M號法令

第八條

(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

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之權限尤其為:

a)促進設立及保持屬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網絡之觀測站,負責其有效運作,以及促進其逐漸自動化;

b)制訂觀測之規則及方法,並使其獲遵守;

c)制訂並執行空氣質量計劃;

d)促進及負責監察大氣之天然及人工放射現象;

e)收集、審查、記錄觀測及測量所得之結果,並使之有效及可動用,以便納入資訊體系;

f)記錄觀測站之運作條件及協助編寫有關手冊,以便使氣象探測之技術程序協調一致;

g)處理及組織氣候資料並使之可動用,以便存檔;

h)編制氣候狀況方面之報告;

i)開展統計氣候學之研究並確保氣候學數列之合理性;

j)進行氣候研究,尤其為區域及地方範圍之氣候研究;

l)研究人類活動對氣候之變化、對大氣成分之改變及對生態系統之影響;

m)進行生物氣候學、城市氣候學及樓宇氣候學之研究;

n)促進、統籌及進行對大氣污染之研究以及有利於保護空氣質量之氣象狀況之研究;

o)根據現行法例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台職責,在對工業活動發出准照方面提供協助;

p)創立及發展大氣污染物質分布之模式,以用於對環境影響之研究、發出准照之程序及制訂管理空氣質量之策略;

q)協助制訂減少廢氣排放之計劃及達致或保持空氣質量水平之策略;

r)與其他機關合作,促進編制及更新來自固定源及流動源之氣體排放之地點圖表;

s)負責海島市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分站之運作;

t)安排及陪同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學習參觀。

第九條

(處理暨電訊中心)

處理暨電訊中心(葡文縮寫為PTELC)尤其有權限全日負責:

a)網絡內操作系統之運作,以回應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使用人之要求;

b)開發電腦及有關周邊設備之網絡;

c)在地區及國際上交換地球物理及氣象之通告;

d)地球物理資訊之傳播。

第十條

(地震監察中心)

一、地震監察中心為組織附屬單位,負責地球物理方面之計劃及統籌,其權限為:

a)回應地球物理資料,尤其在地震學及地磁學方面資料使用人之需要;

b)維持地震站網絡之有效運作,並作有關歷史紀錄;

c)收集、記錄、審查及處理地震觀測之結果,並將之歸檔;

d)進行地震監察,以及向官方實體、私人實體及大眾傳播有關地震網絡所記錄之地震事故之通告;

e)履行因加入國際地震監察網絡而應負之國際義務;

f)根據需要,就地球物理方面之人員之培訓活動作出建議及參與錄取有關投考人之程序;

g)與氣象處共同統籌及舉辦上項所指之培訓活動;

h)促進報發地方“標準時間”,並不斷監督之。

二、該中心由一名中心主任主管,其職級等同於組長。

第十一條

(資訊處)

資訊處為組織附屬單位,負責提供資訊方面之技術輔助,其權限尤其為:

a)向地球物理暨氣象台提供資訊輔助;

b)促進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內電腦及有關周邊設備網絡之可被使用;

c)就設立及改進與其他地區及國際科學計算中心之聯繫,展開研究並促進該研究結果之使用;

d)負責更好組織向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合作之其他機關傳播該台資訊之工作,並遵守國際協定及滿足本地區尤其在民防方面之需要;

e)促進對資訊設備之租賃、取得及其維修;

f)就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內可動用之各種資訊工具之使用程序及方式教授使用人,並向其提供輔助,以及與氣象處合作,促進對人員之專門培訓;

g)改善地球物理暨氣象台資訊工具之使用狀況,以便履行該台之職責;

h)在資訊方面對處理暨電訊中心給予技術指導,並就其活動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儀器暨維修處)

儀器暨維修處為組織附屬單位,其權限尤其為:

a)促進並負責氣象、地球物理、測量空氣質量、電訊等設備及儀器之維修、安裝、修理及檢驗,以及該等方面之技術輔助;

b)促進氣象、地球物理、測量空氣質量等設備及儀器以及其使用技術之研究,並編制有關輔助、維修及使用之手冊;

c)促進氣象、地球物理、測量空氣質量等設備及儀器之儲備,並不斷更新有關資料庫之資料;

d)根據地區及國際規定,負責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台電訊方面之研究,並制訂該方面之規則及程序;

e)負責組織及使用在固定及流動站中取得之資訊之傳送系統;

f)就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內可動用之各種設備之使用程序及方式教授使用人,並向其提供輔助,以及與氣象處合作,促進對人員之專門培訓;

g)在電訊方面對處理暨電訊中心給予技術指導,並就其活動發表意見;

h)促進地球物理暨氣象台車隊之保養。

第十三條

(行政暨財政部)

一、行政暨財政部為組織附屬單位,負責在人力、財政及財產等資源管理方面提供輔助,其權限尤其為:

a)負責接待使用者,並向其提供資訊;

b)組織個人檔案,並保持其最新資料,以及負責關於人事管理之文書處理;

c)處理一般文書並作出有關紀錄,以及保持總檔案庫之有條不紊;

d)負責領導層秘書工作;

e)制訂預算提案,負責執行預算上之會計工作及編造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責任帳目;

f)就地球物理暨氣象台所負責之活動,對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作財政上監督;

g)負責監督對給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常設基金之管理,並負責監督有關之退回;

h)負責有關儲備、總務以及關於取得資產及勞務之文書處理等工作;

i)負責分配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台財產之管理。

二、行政暨財政部設有:

a)人事、接待暨文書處理科,該科之權限為上款a項至d項所指者;

b)會計、財產暨總務科,該科之權限為上款e項至i項所指者。

三、行政暨財政部由一名部門主任主管,其職級等同於組長。

第三章 人員

第十四條

(編制)

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之附表。

第十五條

(制度)

公職之一般制度適用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人員。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六條

(人員之轉入)

一、屬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編制之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附於本法規編制之職位。

二、人員之轉入根據總督以批示核准之人名名單為之,轉入除須在審計法院註錄並公布於《政府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三、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任職之以合同受僱之人員,透過在有關合同文書內作出附註轉入本台,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之法律狀況。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之人員以往提供之服務時間,計入於轉入後之官職、職級或職階之服務時間。

五、原司長、氣象處處長、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助理,以同樣之職稱分別轉入附於本法規之表所規定之職位,並保持有關之定期委任直至該等委任所定期間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負擔,由分配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台之撥款支付。

第十八條

(廢止)

廢止:

a)九月二十六日第27-B/79/M號法令

b)經四月十九日第66/80/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廳之總規章》,但經四月二十六日第115/93/M號訓令所引入之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條文除外;

c)二月十九日第53/90/M號訓令。

第十九條

(開始生效)

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附 表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三月十六日第9/98/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處長 4
中心主任 4 a)
部門主任 1 a)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氣象員 氣象高級技術員 13
技術員 4 技術員 4
氣象員 氣象技術員 46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21
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1 b)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2 b)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b)
運輸 輕型車輛司機 1
工人 2 技術工人 1
總數 114

a)職級等同於組長。

b)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4/2010號行政命令第31/2023號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