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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已對在官立學校擔任幼稚園教師職務所需的適當學歷作出規定;
但現時除了九月九日第48/91/M號法令所定的課程外,尚有其他同類課程;
經教育暨青年司建議;
現根據九月九日第48/91/M號法令第三條、《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決定:
華南師範大學與教育暨青年司合辦的三年制在職幼稚園教師培訓課程,屬在以中文授課的官立學校擔任幼稚園教師職務所需的適當學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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