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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五月六日第34/91/M號法令許可鑄造面值為澳門幣伍元、壹元、伍毫、貳毫及壹毫之新硬幣,其象徵圖案與本地區明顯有密切聯繫,因而確保了該等硬幣可流通於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
故此,於此時鑄造與上述新硬幣特徵相同之“ PROOF ”式紀念幣,以紀念該等新硬幣之發行,實屬適宜。
基於此;
經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鑄造下列“PROOF”式紀念幣,以紀念第34/91/M號法令所許可之新硬幣之發行:
a) 三千套純度為 0.925 之銀幣,每套有五枚硬幣,每種面值各一枚;
b) 七百套純度為 0.916 之金幣,每套有五枚硬幣,每種面值各一枚;
c) 五百套純度為 0.950 之白金幣,每套有五枚硬幣,每種面值各一枚。
“ PROOF ”式紀念幣除全部有鋸齒邊及重量不同外,其他特徵均與第34/91/M號法令就目前流通貨幣所規定之特徵相同。面值澳門幣壹毫、貳毫、伍毫、壹元及伍元之紀念銀幣分別重3.2克、4.6克、5.7克、9.0克及10.7克;面值澳門幣壹毫、貳毫、伍毫、壹元及伍元之紀念金幣分別重4.0克、5.5克、7.4克、11.6克及16.3克;面值澳門幣壹毫、貳毫、伍毫、壹元及伍元之紀念白金幣分別重4.5克、6.2克、8.4克、13.2克及18.4克。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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