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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在構思教育制度之指導性框架時,規定了課程組織之制訂應考慮各教育程度之一般目標,以及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行政與教學自主範圍內之本身權限;
現需以靈活及開放形式制定初中教育之課程發展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五十三條e項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一、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適用於初中教育。
二、上款所指法令之第九條第五款有關規範評核制度之法規亦適用於初中教育。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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