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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4/M號法令

七月十八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至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5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0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

一、在教育過程中,應確保由具備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專業之技術人員,對學生以個別或集體形式進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

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主要有下列目的:

a)在學習及融入學校群體過程中,對學生給予指導;

b)促進預防性工作及適當之教育措施;

c)在教員之協助下,尋找在教育上有特別需要之學生,評核其學習情況及研究相應之解決方法;

d)推廣特定之措施以促進學業成功及消除缺課及輟學現象。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權限提供必需之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資源予教育機構,以實現上兩款之輔助及促使學生獲得均等機會,以及與家庭、教育機構及群體間之緊密聯繫。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附表一至附表三*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