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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在構思澳門教育制度之指導性框架時,規定了課程組織之制訂應考慮各教育程度及教學之一般目標,以及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行政與教學自主範圍內之本身權限;
現需以靈活及開放形式制定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課程發展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五十三條e項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5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0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一、在教育過程中,應確保由具備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專業之技術人員,對學生以個別或集體形式進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
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主要有下列目的:
a)在學習及融入學校群體過程中,對學生給予指導;
b)促進預防性工作及適當之教育措施;
c)在教員之協助下,尋找在教育上有特別需要之學生,評核其學習情況及研究相應之解決方法;
d)推廣特定之措施以促進學業成功及消除缺課及輟學現象。
三、教育暨青年司有權限提供必需之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資源予教育機構,以實現上兩款之輔助及促使學生獲得均等機會,以及與家庭、教育機構及群體間之緊密聯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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