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8/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94

刊登日期:

1994.7.18

版數:

726

  • 規定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教育程度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
部份被廢止 :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 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 - 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 - 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律 - 訂定澳門教育制度的總綱。
  • 第5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公立小學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及行政組織,以及評核制度──廢止七月二十二日第20/SAAEJ/96號批示。
  • 第39/94/M號法令 - 規定初中教育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
  • 第33/96/M號法令 - 核准特殊教育制度,該制度係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而制定者。
  • 第54/96/M號法令 - 規範「技術及職業教育」--廢止九月四日第44/82/M號法令。
  • 第46/97/M號法令 - 訂定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第20/SAAEJ/96號批示 - 核准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小學回歸教育之課程結構、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及課程計劃。
  • 第34/SAAEJ/98號批示 - 核准日間學制的職業技術初中教育課程、職業技術高中教育之電腦技術課程以及旅遊技術課程之課程計劃。
  • 第19/SAAEJ/99號批示 - 核准以葡語為教育語言,並透過教學試驗制度實施之中葡教育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以及初中教育之課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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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幼稚園及小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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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94/M號法令

    七月十八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在構思澳門教育制度之指導性框架時,規定了課程組織之制訂應考慮各教育程度及教學之一般目標,以及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行政與教學自主範圍內之本身權限;

    現需以靈活及開放形式制定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課程發展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五十三條e項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至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15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0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

    一、在教育過程中,應確保由具備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專業之技術人員,對學生以個別或集體形式進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

    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主要有下列目的:

    a)在學習及融入學校群體過程中,對學生給予指導;

    b)促進預防性工作及適當之教育措施;

    c)在教員之協助下,尋找在教育上有特別需要之學生,評核其學習情況及研究相應之解決方法;

    d)推廣特定之措施以促進學業成功及消除缺課及輟學現象。

    三、教育暨青年司有權限提供必需之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資源予教育機構,以實現上兩款之輔助及促使學生獲得均等機會,以及與家庭、教育機構及群體間之緊密聯繫。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表一至附表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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