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葡文版本

第4/94/M號法律

七月十一日

有關消費稅之課徵及稅率事宜的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一款h)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許可總督就消費稅之課徵及稅率事宜進行立法。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前條所指之許可旨在修改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以便透過低於適用於含鉛汽油之稅率之規定,對無鉛汽油之使用訂立稅務鼓勵措施。

第三條

(期限)

本立法許可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之九十日內有效。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