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費稅之課徵及稅率事宜的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一款h)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總督就消費稅之課徵及稅率事宜進行立法。
前條所指之許可旨在修改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以便透過低於適用於含鉛汽油之稅率之規定,對無鉛汽油之使用訂立稅務鼓勵措施。
本立法許可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之九十日內有效。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