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之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調整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薪俸表之薪俸點一百點之數值現定為葡幣$ 4,100.00。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之規定調整。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負擔,由下列可動用資金負擔:
a)如屬非自治機關或僅擁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由本經濟年度各類運作預算及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之備用金撥款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承擔;
b)如屬自治機關,自治基金組織及各市政廳,由本經濟年度各預算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為之。
廢止七月二十六日第6/93/M號法律。
本法律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