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第20/202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招商投資促進局”的提述。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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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之人員制度為個人勞動合同制,有關合同無須經審計法院批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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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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