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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新聞司係由前新聞旅遊處以及新聞旅遊司逐步自立而形成,其現行結構透過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核准之第20/88/M號法令而得以落實。
基於不同領域及對象需求獨立之指引及行動之考慮,該自立之經驗尤其應予以肯定。近年,澳門在文字出版市場之發展有明顯增長,而新聞通訊社與分別以兩種語言進行廣播之公共電台及電視台之設立及鞏固,對本地區亦帶來好處。現時該等工具已具條件在資訊事宜方面滿足本地區多方面之選擇。
鑑於該新形勢以及與過渡期工作及進展有關之政治目標之要求,行政當局需要與本地及外地之輿論保持密切對話;為此,採納一個較具彈性之結構,對現時各部門進行合理重整,以便在傳播界之不同領域有效提供協調及給予協助。
此乃本法規之意義所在,故本法規就新聞司之構思及新結構訂定規範性修改,使之更能符合澳門政治行政過渡進程之需要。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新聞司(葡文縮寫為GCS)為一個從事社會傳播方面之協調及研究,以及在該領域內對政府及行政當局予以技術輔助之機關。
新聞司之職責為:
a) 協助向輿論作出解釋,確保執行官方資訊方面之社會傳播活動;
b) 在其職責範圍內或在與行政當局之其他部門及公營企業合作下,促進與本地區生活息息相關之事實及一切有助了解本地區實況之事實之傳播;
c) 在協調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與社會傳播媒介及其從業員之關係上,給予前者技術輔助;
d) 如被請求時,得就與本地區利益有關之社會傳播事宜發表意見;
e) 協助社會傳播媒介及其從業員行使其職能;
f) 促進與社會傳播領域之機構訂立合作議定書及確保與其聯繫;
g) 促進及協助進行有關提高社會傳播專業人士質素之活動;
h) 運用本身資源或與行政當局之其他部門或公營企業合作,進行構思、計劃及執行集體利益之活動,以喚起輿論及促使其關注;
i) 研究及制定關於協助社會傳播媒介之政策性活動之綱領,並確保其執行與監察;
j) 確保對文字及視聽之社會傳播媒介之資料進行搜集、系統分析及處理,並確保將上述資料散布;
l) 在其工作上長期保持與葡萄牙之資訊交換;
m) 確保新聞司之編印活動;
n) 促進在其活動過程中所產生之文件之選擇性散布;
o) 對本地區報刊企業及編印企業,以及出版媒介、新聞通訊社、廣播企業、電視企業及影片製作企業等之通訊員、從業員、分社代表或代表人作出登記;
p) 對本地區一切定期刊物作出登記;
q) 發證明文件予社會傳播媒介及其從業員。
一、新聞司屬司級機關,由一名司長領導及一名副司長輔助。
二、新聞司為執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a) 新聞廳;
b) 研究暨刊物處;
c) 行政暨財政組。
三、新聞廳下設:
a) 輔助社會傳播處;
b) 檔案暨文件處。
司長之權限為:
a) 領導及代表新聞司;
b) 制定新聞司之活動計劃及有關預算,並將之呈交上級審議;
c) 採取或建議有利於改善各部門效率之措施,以協調其工作;
d) 行使法律所賦予,或獲授予,又或獲轉授予之職能;
e) 擔任新聞司所出版之定期刊物社長之職務;
f) 發證明文件予社會傳播媒介及其從業員。
副司長之權限為:
a) 輔助司長;
b) 在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c) 行使其他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限。
一、新聞廳為一個從事資訊輔助、文件之處理及輔助等工作之附屬單位,其權限尤其為:
a) 確保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之一切新聞通訊活動或官方資訊性活動,以及統籌搜集、處理及散布該等活動之資料;
b) 維持在新聞備忘錄方面對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之服務;
c) 對官方或其他與本地區利益有關之行為提供編寫稿件及攝影方面之協助;
d) 協調為擔任其工作所需之資訊性資料收發之技術工具之使用及確保其運作,以及確保分配予本廳設備之管理,並為其使用訂定規則;
e) 確保對來自社會傳播媒介之資訊之搜集、編列及處理,以供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使用;
f) 確保新聞司與社會傳播媒介之聯繫,尤其在提供資訊服務方面,以及在新聞工作者執行職務時予以協助;
g) 對政府、行政當局部門及其他合資格使用者製作適當之輔助文件;
h) 對在社會傳播方面之資訊性文件、書目資料、圖像目錄資料、視聽資料、照片及輔助資料,以及對在與本地區利益有關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活動方面之輔助資料着手研究、搜集、製作、處理及存檔;
i) 設置一所資訊性資料軟片存放室並確保視聽社會傳播媒介所發送之新聞報導、其他資訊性或言論性節目之整個錄製工作;
j) 確保新聞司資訊系統之管理與發展;
l) 就報刊企業、編印企業及定期刊物等之登記,以及就發證明文件予社會傳播媒介及其從業員之事宜發表意見。
二、新聞廳設有輔助社會傳播處,以行使上款b至d項之權限。
三、新聞廳尚設有檔案暨文件處,以行使第一款g至i項之權限。
研究暨刊物處為一個在資訊政策之制定、研究工作之計劃及進行以及出版等方面提供技術輔助之附屬單位,其權限尤其為:
a) 計劃及協助倡導性集體利益之活動,以喚起輿論及促使其關注;
b) 對一切與社會各部門政策之訂定、計劃及跟進有關之事宜進行研究;
c) 如被請求時,就有關社會傳播方面之立法提議發表意見;
d) 建議及安排在新聞司範圍內之培訓活動,尤其透過課程、研討會、座談會及會議等方式進行;
e) 促進為與公共及私人實體制定議定書而進行之接觸,並對該等活動作技術輔助,以達到在社會傳播領域內科學資訊及技術資訊之交流及合作之目的;
f) 促進對輿論傾向之定期研究;
g) 與行政當局其他部門合作,進行構思及執行有關公共利益或旨在推廣本地區之社會、經濟及文化實況之活動及運動;
h) 計劃、協調及執行新聞司之編印活動及排版活動,並在其職責範圍內與行政當局其他部門保持特定合作;
i) 制定本司出版物及其他官方刊物之分發計劃並保持上述出版物及刊物之分發資料庫之最新資料,該等刊物係用作宣傳本地區之社會、經濟及文化之實況。
行政暨財政組係一個直屬新聞司司長之工具性輔助附屬單位,其權限尤其為:
a) 對新聞司提供一切行政及財政性質之輔助;
b) 對報刊企業、編印企業及定期刊物作出登記;
c) 根據《出版法》之規定,確保因定期及不定期刊物之法定存檔所引致之工作之完成及責任之履行;
d) 確保新聞司之一般文書處理;
e) 確保關於新聞司人員之個人檔案及文件等之組織,並保持該等檔案及文件之最新資料;
f) 準備新聞司之預算提案及確保在執行預算上所帶來之工作之完成;
g) 定期制定有關財政狀況之文件,尤其透過月試算表進行;
h) 確保總務及紀錄之工作之執行;
i) 負責設施與通訊網絡之保存及安全,以及車隊之保養。
新聞司之人員制度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一般法所規定者。
新聞司之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之附表內。
一、現於新聞司擔任領導職務之人士以同樣之名稱轉入本法規附表所訂定之職位。
二、除以定期委任之方式獲任用之主管級人員外,新聞司編制人員按現有職務上之法律狀況轉入本法規附表所載編制內之職位。
三、上款所規定之轉入係根據總督以批示核准之人名名單為之,而轉入除須在審計法院註錄並公布於《政府公報》外,無需辦理任何手續。
四、為一切效力,以上各款所指之人員以往提供之服務時間計入轉入後之官職之服務時間。
五、編制外提供服務之人員保持原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直至有關合同屆滿為止。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之負擔,應以一九九四年度給予新聞司之撥款承擔。
廢止下列法規:
a) 三月二十八日第20/88/M號法令;
b) 二月十九日第54/90/M號訓令;
c) 十一月十二日第64/90/M號法令。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1 | ||
廳長 | 2 | ||
處長 | 5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15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3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2 |
編輯人員 | - | 編輯 | 2 (a)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9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4 | |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4 |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1 (a) |
總數 |
73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2010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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