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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4/M號法令

五月九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第二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4/2011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制度)

一、一般公職制度適用於行政公職局之人員。

二、翻譯員亦享有在特別法例內規定之權利及優惠,以及下列之權利及優惠:

a)因在正常服務時間以外之官方會議或公開儀式上進行翻譯或傳譯工作,根據為行政會之輔助人員所訂定之規定及金額,收取出席費;

b)在不屬於上項所指之情況下,根據一般法律規定,收取超時工作報酬;

c)得享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之預留房屋,而應具備等同於或高於一等翻譯職級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該等房屋得同時配備傢具。

三、被指定擔任出納職務之工作人員有權每月收取錯算津貼,其金額由法律定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97/M號法令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4/2011號行政法規


附表*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4/2011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