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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需要調整對私校學生所發給之助學金之金額;
應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於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學年對澳門私校學生所發給之年度性助學金金額如下:
a)小學學生及小學教育預備班學生為澳門幣二千二百元;
b)中學學生為澳門幣一千八百元。
第二條——廢止一月二十一日第9/91/M號訓令。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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