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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1/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93

刊登日期:

1993.12.27

版數:

4348

  • 訂定適用於專責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廢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條例。
廢止 :
  • 第1266號立法性法規 - 立法條例核准澳門財政總局暨公鈔科以及海島鎮財政分處手續費表。 
  •  
    相關法規 :
  • 第9/91/M號法令 - 規範私人公證員之培訓課程.
  • 第71/93/M號法令 - 訂定適用於專責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廢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條例。
  •  
    相關類別 :
  • 公證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9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七日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性法規已核准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

    鑑於適用此法規所引起之疑問,及有需要將手續費制度統一化及現代化,故應使現行之公共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之公證行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範圍)

    現行公共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之公證行為。

    第二條

    (免除)

    本地區公共機關及自治實體,包括市政廳,得免除繳納上條所指之手續費。

    第三條

    (廢止)

    廢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性法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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