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性法規已核准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
鑑於適用此法規所引起之疑問,及有需要將手續費制度統一化及現代化,故應使現行之公共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之公證行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現行公共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之公證行為。
本地區公共機關及自治實體,包括市政廳,得免除繳納上條所指之手續費。
廢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性法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