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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七日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性法規已核准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

鑑於適用此法規所引起之疑問,及有需要將手續費制度統一化及現代化,故應使現行之公共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之公證行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範圍)

現行公共公證員公證行為之手續費表,適用於本地區專責公證員之公證行為。

第二條

(免除)

本地區公共機關及自治實體,包括市政廳,得免除繳納上條所指之手續費。

第三條

(廢止)

廢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1266號立法性法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