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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登記系統資訊化之程序,欲使在澳門須登記之行為更具安全性及快捷性。
為達至該等目標,以及為保護及尊重私生活與家庭生活,應解除於死亡記載及胎兒登記上載明死因之強制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之內容經修改如下:
本法規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