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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8/9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日

鑑於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設立之離境費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徵收;

鑑於過去兩年通貨膨脹率之數值;

亦鑑於最近新口岸新外港客運碼頭之啟用為使用者改善了條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

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費用增加至澳門幣二十二元。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之規定適用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開始使用之乘客運輸憑證。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