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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8/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1/1993

刊登日期:

1993.12.20

版數:

4321

  • 調整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訂定之收費數值(從澳門往外地之乘客運輸憑證)。
被廢止 :
  • 第2/97/M號法令 - 調整按從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而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68/93/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56/91/M號法令 - 訂定從澳門往外地乘客運票徵收稅款二十元,但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乘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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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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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97/M號法令 廢止

    第68/9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日

    鑑於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設立之離境費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徵收;

    鑑於過去兩年通貨膨脹率之數值;

    亦鑑於最近新口岸新外港客運碼頭之啟用為使用者改善了條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

    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費用增加至澳門幣二十二元。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之規定適用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開始使用之乘客運輸憑證。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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