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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0/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2/1993

刊登日期:

1993.10.18

版數:

4181

  • 修訂《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第三條及規條之附件A--廢止十二月十九日第七○六/七五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
被廢止 :
  • 第54/98/M號法令 - 核准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範性規定。
  •  
    廢止 :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34/85/M號法令 - 核准本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撤銷第一三三/七六/M號、第九二/七七/M號、第二五/七八/M號、第六三/七九/M號、第六七/七九/M號、第一○九/八一/M號、第一八一/八二/M號、第一/八三/M號及第七七/八四/M號訓令。
  • 第8/91/M號法令 - 關於更改投考地區保安服務一般或專業職程對應考人體能及健康狀況的要求事宜。
  •  
    相關類別 :
  •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地區治安服務) - 保安部隊(整體)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4/98/M號法令 廢止

    第60/93/M號法令

    十月十八日

    鑑於有意擴大澳門保安部隊執法人員之招募範圍,而隨着甄選範圍之擴大,在原則上亦使入伍人員之素質提高,故有須要修訂地區治安服務之有關錄取要求,但不妨礙對較年青之投考人之優先錄取及體格強健之嚴格標準。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之第三條)

    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核准之《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葡文縮寫為NRPSST)之第三條之行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

    一、
    a)
    b) 於入伍之年,年齡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而總督得以批示限制年齡超過30歲之投考人之錄取數目;
    c)
    d)
    e)
    二、

    第二條

    (修改《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NRPSST)之附件A)

    由一月二十八日第8/91/M號法令之附件A所代替之《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NRPSST)之附件A之行文修改如下:

    附件A

    (有關《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NRPSST))

    體格條件及一般要求:

    四、男性肺活量(肺活量測試)不得少於3公升,女性不得少於2.3公升;

    不合資格之情況

    II、眼疾及其他有關疾病

    六、功能檢驗:

    a) 遠距離之視力;雙眼之未經矯正視覺靈敏度不低於12/10,而每一眼之視覺靈敏度不得低於5/10。經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應具有正常視覺靈敏度;

    b) 消防隊投考人之雙眼之未經矯正視覺靈敏度不得低於14/10,而每一眼之視覺靈敏度不得低於6/10。

    三條

    (廢止)

    廢止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52期《政府公報》副刊之十二月十九日第706/75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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