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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3/M號法令

九月六日

鑑於澳門經濟急劇發展及經濟多元化,旅遊業之重要性日漸增加,從而導致從事該行業之工作人員更需具備專業資歷。

因此,本地區需具備一所高等及中等程度之培訓機構,其設立將以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所載之高等教育綱要法之要求為基礎,並將與旅遊業之經濟經營人及直接監督該等經營人之實體 —— 旅遊司保持緊密聯繫。

現設立一所高等及中等程度之培訓機構,並透過與工作領域之緊密接觸,給予旅遊專業人員必不可少之實踐經驗。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項目組之設立)

一、設立一項目組,其名稱為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IEST。

二、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葡文縮寫為ETIH),併入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

三、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附屬於旅遊司而運作。

第二條

(職責)

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之職責為,將設立旅遊高等學校必要之法例草案及其他措施於一年內呈交總督核准,但僅以旅遊高等學校作為高等教育機構時為限;並將重組旅業及酒店業學校之所有必要措施於一年內呈交總督核准,但僅以旅遊高等學校作為中等程度職業培訓結構時為限。

第三條

(權限)

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之權限為:

a) 確保澳門理工學院(葡文縮寫為IPM)正在教授中之高等程度之酒店管理課程及旅遊課程之進行;

b) 透過旅業及酒店業學校確保所有於該學校正在教授中之課程之進行。

第四條

(人員)

一、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職級分別相當於廳長及處長。

二、原分配任用於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酒店管理課程及旅遊課程內之人員,轉入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並保持其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直至旅遊高等學校設立為止。

三、經總督許可,旅遊高等學校得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屬私法之勞動合同等制度僱用人員。

第五條

(設施及設備)

一、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於旅業及酒店業學校原有之設施內運作。

二、下列者轉移予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

a) 專門分配予澳門理工學院正在教授中之酒店管理課程及旅遊課程,或專用於該等課程之所有教學輔助材料及設備;

b) 澳門理工學院現存之關於教員、學員及所轉移課程之所有檔案。

第六條

(負擔及收入)

一、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運作所需之負擔,由旅遊基金及總督以批示分配之款項支付。

二、為上款規定之效力,應於旅遊基金之預算內增設專有項目,直至旅遊高等學校設立為止。

三、本經濟年度轉移予旅遊基金預算內之款項如下:

a) 澳門理工學院預算撥款內關於所轉移課程之尚未動用款項;

b) 澳門理工學院九三/九四年度從該等課程所得之收入。

第七條

(轉移期間)

人員、設備、檔案及款項之轉移,應於本法令公佈日起三十日內進行。

第八條

(權利之保障)

一、關於所轉移課程之現有學習計劃,包括六月二十八日第184/93/M號訓令所核准者仍繼續有效。

二、適用本法規所指課程之學生,仍繼續享有及承擔原於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與澳門理工學院在學校及學科上之權利及義務。

三、旅遊高等學校籌設委員會透過與澳門理工學院訂立議定書,確保對所轉移之課程頒發就讀證明書、課程文憑及專科學位文憑。

第九條

(廢止)

廢止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內關於酒店管理課程及旅遊課程之規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