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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6/93/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6/1993

刊登日期:

1993.6.28

版數:

3533

  • 關於訂定發給行政執照之費用事宜。
部份被廢止 :
  • 第152/94/M號訓令 - 訂定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收費--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八六/九三/M號訓令所核准之有關職業介紹所收費表之部分。
  • 第104/GM/98號批示 - 核准附表,其內訂定發出及更換行政准照以經營經濟項目及業務時須徵收之費用。
  •  
    相關法規 :
  • 第31/93/M號法令 - 關於訂定新行政執照制度及授予權限予有關各實體--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准照 - 旅遊局 - 文化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86/93/M號訓令

    六月二十八日

    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發出該法規所提及之執照作出規定,發出時須根據總督訓令所核准之收費表徵收費用。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對發出行政執照訂定應收費用之附表,而有關執照旨在經營該表所指之商業活動。

    第二條——本訓令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附件

    行政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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