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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93/M號訓令

六月二十八日

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發出該法規所提及之執照作出規定,發出時須根據總督訓令所核准之收費表徵收費用。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對發出行政執照訂定應收費用之附表,而有關執照旨在經營該表所指之商業活動。

第二條——本訓令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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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政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