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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93/M號訓令

六月二十一日

鑑於葡國國立行政學院與澳門大學簽訂了一份技術合作議定書,目的是籌組公共行政各個高級課程。

由於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已通過公共行政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

經澳門大學建議;

考慮到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三款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賦予的能力,著令:

第一條——根據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核准公共行政碩士課程計劃。

第二條——一、將教授的每個課程,其專科由澳門大學訂定。

二、在一九九三/九四學年,專科是“國際關係”。

第三條——一、課程包括分兩個學期教授的多個科目,以及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七條四款的規定撰寫一篇獨創性論文。

二、論文的提交和答辯應在學習部分完結後最多十二個月內為之。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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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共行政碩士

科目 形式 理論——實習
總學時
學分

第一學期

     
一般科目:      
公共經濟 必修 60 3
宏觀經濟及穩定政策 必修 60 3
現代公共管理 必修 60 3
中國及亞洲新工業經濟的公共行政 必修 60 3

第二學期

  9  
特定科目:   9  
地理政治及地區集團 必修 60 3
國際經濟的統合 必修 60 3
公共財政及國際貨幣關係 必修 60 3
亞太區發展政策 必修 60 3
研討 選修*

*每個課程可包括一系列的研討,期間不定,以補充有關的專門範圍者為課題。